
中方融媒4月27日讯 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,加强制度建设,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、机制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的重要举措。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《反有组织犯罪法》,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筑牢了法治后盾。
通过中方县人民法院在2019年公开审理的怀化第一起特大“涉黑”案件来了解下《反有组织犯罪法》。时间回溯到2012年左右,涉黑人员周霖以洪江“新街帮”为名号混迹社会,并先后发展彭某力、尹某民等,且为扩大组织影响力,多处招募未成年人。自2012年以来,周霖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,多次以暴力、威胁或软暴力手段,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、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、敲诈勒索、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,为非作恶,欺压群众。共实施组织犯罪14起、其他违法活动5起,非法获取经济利益20余万元。
2019年4月18日上午,中方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周霖等18人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、聚众斗殴、寻衅滋事、敲诈勒索、强迫交易、非法拘禁、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案进行公开宣判。涉案的18名被人获十八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,部分被告人被依法并处剥夺政治权利、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等附加刑。
《反有组织犯罪法》中明确了有组织犯罪、恶势力组织的概念,对恶势力组织可以适用法律规定的惩治和防范措施。根据《反有组织犯罪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本法所称有组织犯罪,是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、领导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,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、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。”
根据《反有组织犯罪法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:“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非法影响,有组织地进行滋扰、纠缠、哄闹、聚众造势等,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,足以限制人身自由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,影响正常社会秩序、经济秩序的,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。”本案中,周霖等人扰乱社会秩序、经济秩序,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,属于恶势力组织。
《中方政法》栏目提醒广大群众,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。国家会依法对协助、配合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护。
责编:杨丽群
来源:中方县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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